增值税税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型” 增值税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在2008年12月下旬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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