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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管理非居民企业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
发布日期:2010-10-20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颁布了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98号文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是有关非居民企业在境外进行间接股权转让(以下简称“间接转让”)的规定。这规定进一步表明中国税务机关是有决心去遏制外国投资者通过转让特殊目的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中国税收。698号文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随着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开始更着力地打击各种类型的避税安排及交易。这与近期国际间一连串打击特殊目的公司的趋势相呼应。我们注意到,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法规中,在相关的情况下都加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定。698号文显然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领域迈出的其中一步。

698号文总体上涵盖了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 (以下称“中国被投资公司”) 股权所得的有关税务事项。但是,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被投资公司的股票的所得明确地被排除在698号文的范围之外。

698号文明确了一些跨境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务处理问题,这对于非居民转让方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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